政策法规
违反新环保法4项规定将被拘留
发布时间:2016-02-29
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,这是1989年我国首次公布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》后的首次修订。新环保法规定,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。此外,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行政拘留。

新环保法强调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以下4项规定之一的,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被处以5~15日的行政拘留。第一,在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被责令停止建设,拒不执行的;第二,违反法律规定,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,被责令停止排污,拒不执行的;第三,通过暗管、渗井、渗坑、灌注,或者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;第四,生产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、使用的农药,被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。

此前,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,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曾主办了钢铁企业负责人新环保法研修班,来自全国各地的特大、大型钢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逾百人参加了培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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